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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迁耀水暖洁具厂与义乌市爵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民初4286号
案件名称慈溪市迁耀水暖洁具厂与义乌市爵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慈溪市迁耀水暖洁具厂;义乌市爵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4286号 原告:慈溪市迁耀水暖洁具厂(普通合伙),经营场所浙江省慈溪市周巷镇界塘村。

执行事务合伙人:黄麟均。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丹,浙江五星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爵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稠山二区36幢2单元203室(自主申报)。

法定代表人:李济振。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祥,浙江南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慈溪市迁耀水暖洁具厂(普通合伙)诉被告义乌市爵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慈溪市迁耀水暖洁具厂(普通合伙)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即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1万元”。

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慈溪市迁耀水暖洁具厂(普通合伙)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慈溪市迁耀水暖洁具厂(普通合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慈溪市迁耀水暖洁具厂(普通合伙)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慈溪市迁耀水暖洁具厂(普通合伙)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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