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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与邱芳美、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民初3951号
案件名称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与邱芳美、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邱芳美;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平阳县国兴塑料制品厂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951号 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福海路999号3幢119室。

法定代表人:GARYLEONGCHENGFAI,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东、郑晓霞,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邱芳美,男,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被告:平阳县国兴塑料制品厂,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万全镇章桥村西活路38号。

经营者:郑庆国。

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邱芳美、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平阳县国兴塑料制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审理中,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各被告赔偿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费用)人民币1万元”,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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