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92民初115号 原告:利郎(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科技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冬星,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娜,系辽宁江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丹,1979年6月13日出生,住址沈阳市沈河区。
原告利郎(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蒋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利郎(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利郎(中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利郎(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利郎(中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