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105民初10108号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隆昌路609号2幢5楼。
法定代表人:史浩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琴,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邺区中和菜市场国鹏烟酒杂百货店,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黄山路128号(嘉业阳光城14幢105室)。
经营者:张军生。
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建邺区中和菜市场国鹏烟酒杂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
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