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1民初11291号之一 原告:尤静芳,女,汉族,1972年5月10日出生,住江苏省常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晓益,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志平,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市泉港区橙殊日用品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05MA327RY10C,经营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前黄镇驿峰路福鑫星城商业广场7号楼一楼网商产业园1792号(集群注册)。
负责人:黄建立,男,汉族,1996年2月24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系泉州市泉港区橙殊日用品店工商登记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尤静芳诉被告泉州市泉港区橙殊日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尤静芳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泉州市泉港区橙殊日用品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尤静芳申请撤回对被告泉州市泉港区橙殊日用品店的起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尤静芳撤回对被告泉州市泉港区橙殊日用品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尤静芳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