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2民初1910号 原告:义乌市杜小糖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青溪东路151号B幢3楼。
法定代表人:崔华哲。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雅丽,浙江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凌奇,浙江浩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义乌市柳泽敏电子商务商行,经营地址: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龙回新村7幢3单元202室。
经营者:柳泽敏,男,199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
原告义乌市杜小糖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柳泽敏电子商务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义乌市杜小糖服饰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7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事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义乌市杜小糖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50元(已减半),由原告义乌市杜小糖服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