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民再16号原审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臧作勇,湖南环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姚惊,湖南环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长沙市雨花区强宏烟酒商行,经营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黄土岭路326号。
(已撤销)原审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长沙市雨花区强宏烟酒商行(经营者侯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作出(2016)湘01民初148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作出(2019)湘01民申118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
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0日自愿向本院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一审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撤销本院(2016)湘01民初1487号民事判决。
一审受理费1300元,由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罗芳海审判员 肖志维审判员 张芳芳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裁定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撤销原判决。
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