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共和国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知民初907号原告:戴姆勒股份公司(DAIMLERAG),住所地德国斯图加特70327梅赛德斯大街137号。
授权代表人:德特勒夫?魏因帕尔;
沃尔夫冈?鲍德尔博士,副总顾问;
高级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瑞峰,北京市安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晶婷,北京市安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丽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经济开发区迎宾街66号。
法定代表人:张华军,总经理。
被告:镇平县顺安新能源汽车销售部,经营场所镇平县五金机电城对面。
经营者李康珍,男,1968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王岗乡西李庄村西李庄七组。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毕艳红,北京北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亚坤,北京北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戴姆勒股份公司(DAIMLERAG)与被告山东丽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镇平县顺安新能源汽车销售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立案。
原告戴姆勒股份公司(DAIMLERAG)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戴姆勒股份公司(DAIMLERAG)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姆勒股份公司(DAIMLERAG)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原告戴姆勒股份公司(DAIMLERAG)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