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民初187号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韩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如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忱,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崇川区视宝眼镜店,经营场所所在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
经营者:陈娟。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崇川区视宝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立案。
同年3月27日,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