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2930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金婷,浙江耕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苍南县乐橙电子商务商行,经营场所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钱库镇路边村XXX号。
经营者:林志翰,男,1989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钱库镇路边村XXX号。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苍南县乐橙电子商务商行、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达成和解且已收到和解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相关规定,免予收取。
审判员 李晓平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书记员 齐赛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