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沪0107执5336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张裕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
法定代表人:孙利强,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潮兴酒厂,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
投资人:陈文斌。
申请执行人烟台张裕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潮兴酒厂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作出的(2017)沪0107民初47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在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人民币62413元及逾期利息,本院于当日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9年10月2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票,责令被执行人到庭履行义务、向本院申报当前及一年内的财产变动情况,但未果。
经本院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系个人独资企业,注册登记在外省市,在本市无经营场所,经依法传唤未到庭,目前去向不明。
本院通过点对点、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及向有关单位查询,除冻结银行账号外,被执行人目前无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车辆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根据规定,申请执行人可要求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另经查,投资人陈文斌非本市户籍,其名下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的登记记录,在本市无居住地址、社保及公积金记录。
现本院依申请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令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均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申请人也无其他财产线索向本院提供,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以上事实,有执行通知书、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谈话笔录等材料为证。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无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提供,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烟台张裕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可就未获清偿的债权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潮兴酒厂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效力。
审判长 戚润华审判员 朱海波审判员 张 凯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文杰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