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92民初13228号之一原告:郑州市新视明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长椿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1560414X8。
法定代表人:张秋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文财,四川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荣华,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川区云门好视力眼镜,经营场所重庆市合川区云门镇郭家巷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7MA5Y3L5L4G。
经营者:晏秀英,女,196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杰,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成,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州市新视明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川区云门好视力眼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立案。
原告郑州市新视明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市新视明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市新视明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郑州市新视明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