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5民初4296号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沙太路668号之二519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F67。
法定代表人:王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系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月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前海路1428号南岚商务大厦805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97。
法定代表人:张X南。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月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为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余款人民币1025元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