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1民初1038号原告:东莞市兴博文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大井头社区。
法定代表人:周伟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禹,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洋洋精品文创经销部,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共达小商品大世界。
经营者:杨晓丹。
原告东莞市兴博文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洋洋精品文创经销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东莞市兴博文具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禹,被告沈阳洋洋精品文创经销部的经营者杨晓丹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本案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东莞市兴博文具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兴博文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东莞市兴博文具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赵 钺审判员 林晓楠审判员 乔雪梅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谷 晶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