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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9邗江区昊容饮品店与上海墨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10民终819号
案件名称819邗江区昊容饮品店与上海墨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邗江区昊容饮品店;上海墨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0民终8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邗江区昊容饮品店,住所地扬州市华懋购物中心负一楼B134。

经营者:董云,女,199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邗江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墨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吴宝路428号台尚创意园A6幢101-109室。

法定代表人:柯梓凯,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邗江区昊容饮品店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墨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2019)苏1002民初40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19日向邗江区昊容饮品店发出催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168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期限届满后,邗江区昊容饮品店仍未缴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邗江区昊容饮品店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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