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379号原告:薛令斌,男,1979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密市。
被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谢崇庆。
被告:厦门佰汇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吴鹭芳。
被告:金乡县鱼山街道西城水暖店,经营地址山东省济宁市。
经营者:贾新翠。
原告薛令斌与被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厦门佰汇达贸易有限公司、金乡县鱼山街道西城水暖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薛令斌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令斌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薛令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