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民终2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义乌市创见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赤岸镇大乔路以北城山路3号。
法定代表人:蒋丽剑,执行董事。
上诉人(原审被告):方忠民,男,1970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源特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63号1号楼1307户。
法定代表人:岳耀峰,董事。
上诉人义乌市创见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方忠民因与被上诉人青岛源特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1初17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义乌市创见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方忠民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义乌市创见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方忠民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