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621民初6350号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3088弄3号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51。
法定代表人:梅休,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勇刚,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铧尹,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安王伟小吃店,住所地海安市高新区安达步行街1号2幢1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WX7。
(已注销)经营者:王伟,男,1994年1月2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东台市,现住海安市。
被告:南京京国投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科苑路9号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9A。
法定代表人:林茂兴,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柱聪,该公司职工。
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安王伟小吃店、南京京国投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