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3794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亚男,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文渊,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绵玺,男,1993年3月10日出生,住江西省吉安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郭绵玺、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郭绵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相关规定,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俞海苓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邓怡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