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皖01刑更1413号罪犯孟萍,女,汉族,1976年9月6日生,小学文化,安徽省涡阳县人,现在安徽省女子监狱服刑。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6日作出(2017)皖1621刑初2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孟萍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安徽省女子监狱于2020年3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女子监狱以罪犯孟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孟萍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至2019年11月获表扬奖励三次。
另查明,该犯目前家庭生活困难,暂无执行财产性判项的能力。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罪犯狱政奖励审批表、安徽省涡阳县民政局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孟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孟萍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7年1月11日起至2020年6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