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3567号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谭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恒,上海盾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晟寒,上海君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松江区方松街道饶盈饮品店(经营者:成胜,身份不详),经营场所上海市松江区方松街道文诚路XXX弄XXX号XXX层L124-10铺位。
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松江区方松街道饶盈饮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立案。
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本案诉讼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王莉莎人民陪审员 华建玮人民陪审员 许国华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邝梦佳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