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04知民初318号原告:广州市金龟寿药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从化区明珠大道北利泰路泰康大街9号D2栋4楼403之3。
法定代表人:王洁,该公司执行董事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立志,上海好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金水区众拼惠日用品商行,住所地金水区纬四路农贸市场1层营业房附6号。
实际经营者:赵瑞玲,个体工商户。
原告广州市金龟寿药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金水区众拼惠日用品商行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
原告广州市金龟寿药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金龟寿药品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市金龟寿药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