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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坦福石油化工(天津)有限公司、酒井(天津)化工进出口有限公司等其他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沪03执120号之四
案件名称斯坦福石油化工(天津)有限公司、酒井(天津)化工进出口有限公司等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宝马股份公司;斯坦福石油化工(天津)有限公司;酒井(天津)化工进出口有限公司;孟令国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沪03执120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宝马股份公司(BayerischeMotorenWerkeAktiengesellschaft),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慕尼黑市80809佩秋林格130号(Petuelring130,80809,München,dieBundesrepublikDeutschland)。

代表人:约亨·福尔克默博士(Dr.JochenVolkmer),商标部主管。

代表人:乌苏拉·伦纳尔茨博士(Dr.UrsulaLennerz),助理总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马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卢亮,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斯坦福石油化工(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刘佰文。

被执行人:酒井(天津)化工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刘佰文。

被执行人:孟令国,男,196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省大庆市。

宝马股份公司与斯坦福石油化工(天津)有限公司[曾用名:宝马(天津)石油化工制品有限公司]、酒井(天津)化工进出口有限公司[曾用名:宝马(天津)化工进出口有限公司]、孟令国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7)沪73民初315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

现因被执行人斯坦福石油化工(天津)有限公司、酒井(天津)化工进出口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停止被执行人斯坦福石油化工(天津)有限公司、酒井(天津)化工进出口有限公司在广告宣传中使用包含“宝马”的内容。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叶 平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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