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1275号 原告:杭州斯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1197号3号楼212室。
法定代表人:宋涛,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云、姚小娟,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阿拉丁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滨盛路1505号银丰大厦1501室。
法定代表人:许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曙光、郭兴花,浙江融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斯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阿拉丁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杭州斯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变更其第三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110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20年3月10日,原告杭州斯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杭州斯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斯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700元,减半收取73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12350元,由原告杭州斯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杭州斯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