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民初13号 原告:上海贤旭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嘉怡路296号274室。
法定代表人:朴兰花。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兵,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浦江县宏润针织厂,经营地址浙江省浦江县黄宅镇杨林村一区60号。
经营者:于海卫。
原告上海贤旭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浦江县宏润针织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立案。
原告上海贤旭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贤旭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贤旭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上海贤旭实业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依法予以免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