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2775号 原告:宁波希佳电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551111276Q,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泗门镇海南村徐家路48号。
法定代表人:范立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广兴,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集豪日用品加工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782MA2E70FFX6,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江东街道东上村塔塘183号一楼。
责任人:缪月秋。
原告宁波希佳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集豪日用品加工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宁波希佳电器有限公司申请将诉讼请求第2项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1万元”,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2020年1月8日,原告宁波希佳电器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宁波希佳电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希佳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希佳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宁波希佳电器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