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4268号 原告:嵊州市科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崇仁工业集聚区亭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31463726833。
法定代表人:沈伟君。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昌伟、王哲弥,浙江海贸(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一品家环保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练塘镇朱枫公路3424号1幢二层8区124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5791609423。
法定代表人:俞进。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嵊州市科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一品家环保电器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嵊州市科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即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费用)人民币5万元”。
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嵊州市科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嵊州市科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嵊州市科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嵊州市科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