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4392号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王永忠,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娟,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梅,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勇,男,汉族,1992年6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市。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勇、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立案。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于诉前调解阶段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75元,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的收费标准,免予收取。
审判员 胡嘉祺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文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