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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海曙爱丽家电商行、广西美丽小天鹅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282民初347号之一
案件名称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海曙爱丽家电商行、广西美丽小天鹅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慈溪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海曙爱丽家电商行;广西美丽小天鹅电器有限公司;慈溪市天富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82民初347号之一 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静。

被告:宁波海曙爱丽家电商行。

经营者:杨华芬。

被告:广西美丽小天鹅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文彬。

被告:慈溪市天富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国达。

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海曙爱丽家电商行、广西美丽小天鹅电器有限公司、慈溪市天富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3月10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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