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皖04民初72号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地址:合肥市包河工业区纬五路1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XA.法定代表人:王章耀。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洪斌,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寿县双庙集镇陶晓武布匹店,注册号:341521600024997。
经营地址:淮南市寿县双庙集镇街道店内。
经营者:陶晓武。
男,汉族,1975年9月11日出生,住址:安徽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书周,安徽金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与被告寿县双庙集镇陶晓武布匹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
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被告已全部履行,双方再无其他纠纷为由,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