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4165号 原告:珠海市云峰灯饰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金海大道月堂合富花园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64907315K。
法定代表人:沈云松,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文忠,浙江威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海县锐拓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大佳何镇涨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6655608388。
法定代表人:潘巧红。
被告:宁波朗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大佳何镇涨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MA282N9C7U。
法定代表人:林建东。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珠海市云峰灯饰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海县锐拓电子有限公司、宁波朗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珠海市云峰灯饰制品有限公司申请将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6万元。
”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20年3月21日,原告珠海市云峰灯饰制品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珠海市云峰灯饰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市云峰灯饰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珠海市云峰灯饰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珠海市云峰灯饰制品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