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湘0103民初12193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云,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雨花区吴亚飞建材商行,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洞井中路79号莲湖汽配城14栋18号、19号门。
经营者:吴亚飞。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柏瑞润兴公司)与被告长沙市雨花区吴亚飞建材商行(以下简称吴亚飞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柏瑞润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云,被告吴亚飞商行经营者吴亚飞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柏瑞润兴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第15192947、4711685、16440135、12857136、638038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调查、制止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费共计20000元;
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专注地漏、下水管等建材产品的研发、生产,系第15192947、4711685、16440135、12857136、638038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
“潜水艇”系列地漏因其过硬的质量和良好的口碑,多次获相关部门的嘉奖,在中国大陆地区开设的潜水艇地漏专卖店已达3000余家。
“潜水艇”系列商标和产品早已被广大消费者所知晓和认可,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原告发现被告销售涉嫌侵犯原告商标权的地漏,与被告交涉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吴亚飞商行经营者吴亚飞辩称,第一,我卖的地漏是宁波潜水艇卫浴有限公司的,是有厂家的,厂家是有资质证明的。
第二,我卖给原告的地漏是我从高桥厂家名称为“豪布斯卫浴”那里拿的,我自己根本没有。
第三,对于原告要我赔偿2万元,我是不同意的。
我一共进了六个地漏,两个卖给了原告,一个自己家里用了,还剩下三个就给朋友了,至于原告所说的,我从始至终就进了六个,也不存在什么停止销售。
诉讼过程中,通过豪布斯卫浴取得宁波市潜水艇卫浴有限公司的送货单和授权书,是该公司直接邮寄过来的,均为事后补签。
原来从豪布斯卫浴进货时,当时豪布斯卫浴有给送货单的,但时间久远,已经找不到了,现在豪布斯卫浴不愿意再重新提供供货单。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3月10日,经营范围包括科技开发及销售卫生洁具、五金产品(不含电动自行车)、厨房用具、卫生间用具、日用品等。
第15192947号“潜水艇”商标的原注册人为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核定使用类别为第11类:水管龙头;
管道(卫生设备部件);
冲水槽;
抽水马桶;
洗涤槽;
太阳能热水器;
地漏;
浴室装置;
水冲洗设备;
水净化装置,注册有效期自2015年10月7日至2025年10月6日。
2018年3月27日,该商标经核准转让至柏瑞润兴公司名下。
第4711685号“Submarine潜水艇”商标的原注册人为李润凡,核定使用类别为第11类:水龙头;
水分配设备;
管道(卫生设备部件);
排水管道设备;
水管调制开关;
地漏;
卫生间用手干燥器;
坐便器;
太阳能集热器;
太阳能热水器,注册有效期限自2008年3月28日至2028年3月27日。
2008年6月14日,该商标经核准转让至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18年3月27日该商标经核准转让至柏瑞润兴公司名下。
第6380388号商标的原注册人为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核定使用类别为第11类:水龙头;
水分配设备;
管道(卫生设备部件);
排水管道设备;
水管调制开关;
地漏;
卫生间用手干燥器;
坐便器;
太阳能集热器;
太阳能热水器,注册有效期自2010年3月28日至2020年3月27日。
2018年3月27日,该商标经核准转让至柏瑞润兴公司名下。
2016年4月21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第11类商品上核准注册了第16440135号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水管龙头;
管道(卫生设备部件);
地漏;
太阳能热水器等,注册有效期至2026年4月20日。
2018年3月27日,该商标经核准转让至柏瑞润兴公司名下。
2014年12月28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第11类商品上核准注册了第12857136号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澡盆;
浴室装置;
盥洗池(卫生设备部件);
水箱液面控制阀;
冲水装置;
淋浴间;
洗涤槽;
小便池(卫生设施);
水净化装置;
空气净化装置和机器(截止),注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27日。
2018年3月27日,该商标经核准转让至柏瑞润兴公司名下。
就被告侵权事实,湖南省长沙市华湘公证处于2018年10月31日出具的(2018)湘长华证内字第943号公证书载明:2018年9月14日,柏瑞润兴公司委托王治强向长沙市华湘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
2018年9月14日,王治强、公证员刘某及公证人员某1共同来到位于长沙市雨花区家挂有“CAE希恩卫浴”地址:莲湖市场14栋18号电话:139××××7892等字样的招牌的门店,委托代理人王治强和公证员刘某、公证人员某1一同进入该店,委托代理人王治强在店内购买了两盒标有“宁波市潜水艇卫浴有限公司自动密封式六防地漏AutomaticFloorDrain”的产品,代理人王治强以微信支付方式支付了130元,取得一张“送货单”和一张名片。
购买行为结束后,公证人员某2上述商品进行查看封存,封存后交由王治强保管。
庭审中,本院组织当事人对公证购买的产品进行了拆封和比对。
被诉侵权产品为盒装地漏二个,两商品均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但包装盒外部有制造商:宁波市潜水艇卫浴有限公司,地址:宁海县。
其中,地漏包装盒的上面、内部包装袋、产品说明书、地漏产品上均印有“”图案(下称图案一),包装盒顶部“宁波市潜水艇卫浴有限公司自动密封式六防地漏”,内部包装袋、地漏产品上有“宁波市潜水艇卫浴有限公司”等字样且“潜水艇”三个字有放大效果。
另查明,被告吴亚飞商行系2016年11月30日注册成立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吴亚飞,经营范围为建材、装饰材料的销售。
庭审中,吴亚飞商行经营者吴亚飞向本院提交了送货单一份和授权书一份。
其中送货单载明,单位:吴亚飞,2018年6月12日,货号k5077k5078,名称及规格镍拉丝旋风单用镍拉丝旋风双用,数量3个,单价32,金额96的字样,并加盖了宁波市潜水艇卫浴有限公司的印章。
授权书载明,今授权长沙市雨花区吴亚飞建材商行销售宁波市潜水艇卫浴有限公司所生产的下水地漏等系列卫浴产品。
有限期为2018年3月1日起至2019年3月1日止。
授权人:宁波市潜水艇卫浴有限公司,2018年3月1日。
本院认为,原告是第15192947、4711685、16440135、12857136、638038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本案中,被诉侵权商品为地漏,与原告主张权利的第15192947、4711685、16440135、12857136、6380388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相同。
原告主张被诉侵权商品上标注的“潜水艇”三个字构成商标侵权,经比对,被诉侵权商品外包装盒正上方、白色包装袋正面、地漏正面以及商标贴上标注的宁波市潜水艇卫浴有限公司中突出使用了“潜水艇”三个字,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系商标性标识,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使其误认为该商品为“潜水艇”品牌商品或认为其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原告注册商标的识别功能已经被破坏。
被诉侵权商品上标注的“潜水艇”字样与原告第15192947号注册商标构成相同;
与原告第4711685号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容易导致相关公众造成混淆;
与原告第16440135、6380388、12857136号注册商标不构成相同或近似。
被诉侵权商品上标注的制造商为宁波市潜水艇卫浴有限公司,非系原告柏瑞润兴公司生产或授权生产,应认定被诉侵权商品属于侵犯原告柏瑞润兴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被告吴亚飞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销售涉案侵权产品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只是销售了他人侵权产品,没有在产品及产品包装自行进行更改,是进什么货卖什么货,若销售者只是简单的销售,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其行为应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中被涵盖与评价。
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问题,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被告所提交的合法来源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规定,下列情形属于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情形:(一)有供货单位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和货款收据且经查证属实或者供货单位认可的;
(二)有供销双方签订的进货合同且经查证已真实履行的;
(三)有合法进货发票且发票记载事项与涉案商品对应的;
(四)其他能够证明合法取得涉案商品的情形。
被告虽未提供合同、发票,但提供了生产厂家签章的购货清单及委托书并非其直接的上游销售者的供货单,本院认为,商标法等法律通过课以销售者一定的审查注意义务,使其在尽到该注意义务提供上游销售者的信息后,可以免于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找到侵权源头行为人,从源头上制止侵权。
合法来源抗辩条款的立法目的在于平衡权利人与善意销售者的利益,保护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秩序,使权利人可以顺藤摸瓜找到更大的侵权责任人,最终找到商品的生产者,而非惩罚善意的销售者。
现原告自认与本案侵权产品标注厂家即宁波市潜水艇卫浴有限公司已在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现上诉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证明原告已从源头上制止侵权行为,所以从一定意义上来讲被告所提供的供货单及委托书构成合法来源,其合法来源抗辩成立。
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调查、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2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长沙市雨花区吴亚飞建材商行(经营者:吴亚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二、驳回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长沙市雨花区吴亚飞建材商行(经营者:吴亚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