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4000号 原告:黄柯,男,198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绍伟,黑龙江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稠城笔友文化用品商行,经营场所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中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三区市场21968号商位。
经营者:潘满高,男,196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卫红、余钊,浙江汉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柯与被告义乌市稠城笔友文化用品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柯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即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000元”。
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黄柯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柯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黄柯负担。
原告黄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