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汉高股份有限及两合公司与义乌市科净清洁用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1民初4273号
案件名称汉高股份有限及两合公司与义乌市科净清洁用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汉高股份有限及两合公司;义乌市科净清洁用品厂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浙01民初4273号 原告:汉高股份有限及两合公司(HENKELAG&CO.KGAA),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杜塞尔多夫汉高街67号(HENKELSTRASSE67,DUESSELDORF,GERMANY)。

法定代表人:比伊特·史蒂夫曼博士(Dr.BirgitStevermann)。

法定代表人:盖提尔·斯托尔坎普博士(Dr.GeertjeStrohe-Kamp)。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姣,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凌云,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科净清洁用品厂,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782L092016963。

经营者:韦枝栋,男,196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后宅街道下金村6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重,浙江和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佳卉,浙江和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汉高股份有限及两合公司诉被告义乌市科净清洁用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凌云,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制造、销售或许诺销售侵犯ZL20103011××××.9号外观设计专利的产品;

2.被告立即销毁侵犯原告涉案专利的全部存货以及用于生产上述产品的模具、模型及工具;

3.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合计人民币150000元。

事实和理由:原告是专利号为ZL20103011××××.9的“盥洗室分配器”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该专利一直维持有效状态。

原告的产品因款式新颖,质量可靠,深受中国消费者喜爱。

然而,有消费者投诉,被告在生产、销售侵犯涉案专利权的产品,且数量巨大。

原告经调查后举报至市场监管部门,现场查获被告的大批侵权产品。

因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且给原告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应予赔偿。

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答辩称:1.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即将到期,原告已经因涉案专利获取经济利益。

2.被告并未生产、销售及许诺销售过被诉侵权产品,不具备大型的生产设备和模具,产品都是从义乌市国际商贸城采购,受到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后就停止销售被诉侵权产品。

3.被告的经营已处于半停滞状态,不可能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获得很大利益,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没有依据。

综上,请求本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根据各方提供的有效证据及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0年2月24日,原告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为“盥洗室分配器”的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5月11日,专利号为ZL20103011××××.9,优先权日为2009年12月15日。

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名称为盥洗室分配器,设计要点在于产品的球状结构以及不同颜色的球状化学制品,设计1主视图最能表明设计要点,其设计特征为:主体由四个大小相同的球体水平连接,球体正面有条形和半圆孔槽;

背面有若干圆形孔,由带有圆弧卡口的薄片连接;

后侧中部有截面为条形的挂钩,挂钩末端弯折成卷曲状;

靠近球体部分,向上弯折。

2014年12月2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初步结论为涉案全部外观设计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

2018年8月24日,浙江省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义市监管罚字(2018)002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被告处发现清洁球98箱,每箱144个,认定上述清洁球侵犯第1019223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决定:(1)责任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没收、销毁侵权的清洁球;

(3)处以罚款人民币21000元,上缴国库。

2018年12月24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星宇向北京市方正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

在公证处人员监督下,王星宇使用公证处的计算机进行了如下操作:打开Chrome浏览器,在地址栏输“https://kjqjyp.1688.com/page/creditdetail.htm?Spm=a26ly.7663282.top-nav.3.46a11572PiWbdm”,相应页面显示的网店名为“科净清洁官方旗舰店”,网店介绍文字含有“专业生产蓝泡泡、空气清香剂、管道疏通剂……”、“经营范围:生产、销售:清洁球、清洁剂……”、“经营模式:生产厂家”、“年营业额人民币10万元以下”等内容。

公证处对上述证据保全过程出具(2018)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8253号公证书。

另查明,被告成立于2005年1月17日,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加工、销售:清洁球、清洁剂、粘鼠板、粘蟑螂板、固体清香剂等。

原告的中文名称还可翻译为汉高两合股份公司。

庭审中,被告确认涉案1688店铺曾由其经营,已经关闭;

被诉侵权产品由其采购配件及辅料后进行组装,但尚未实际销售。

当庭拆封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的被诉侵权产品,经比对,原告主张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设计1构成相同或近似;

被告则认为两者颜色不同,区别显著,属于不同设计。

以上事实,有涉案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专利权评价报告、专利缴费证明、义市监管罚字(2018)002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实物、(2018)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8253号公证书等,以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

本案中,原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提起侵权诉讼,且本案当事人均选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故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本案中,专利号为ZL20103011××××.9的“盥洗室分配器”外观设计专利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系有效专利,法律状态稳定,并已履行了缴纳专利年费的义务,应受国家法律保护。

原告作为涉案专利权人,依法对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享有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本案中,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均为清洁球,属于相同种类的产品。

经庭审比对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两者主要区别在于球体的颜色不同,但颜色的简单替换不足以使整体视觉效果产生实质性差异,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来看,上述差别属细微差别,不影响整体外观,两者的主要设计特征相同,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本院认为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本案中,被告认为侵权产品系其对外采购零部件组装而成,对此,本院认为,将部件组装为成品的行为属于制造,同时被告经营的1688店铺展示有“专业生产蓝泡泡、空气清香剂、管道疏通剂……”、“经营模式:生产厂家”等信息,结合被告登记的经营范围包含清洁球加工的事实,可以认定侵权产品由被告制造。

关于原告主张被告实施了销售、许诺销售的侵权行为,因原告并未提交证据加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鉴于涉案专利已于2020年2月24日到期,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销毁库存侵权产品、模具、模型及工具的诉讼请求不再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原告因侵权所受之损失或被告的侵权获利均无法查明,原告亦无证据证明涉案专利的许可使用费金额。

因此,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专利的类型、授权时间,被告的侵权情节、规模,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按法定赔偿方式确定赔偿金额。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义乌市科净清洁用品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汉高股份有限及两合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65000元;

二、驳回原告汉高股份有限及两合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原告汉高股份有限及两合公司负担935元,由被告义乌市科净清洁用品厂负担2365元;

财产保全申请费1270元,由被告义乌市科净清洁用品厂负担。

原告汉高股份有限及两合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被告义乌市科净清洁用品厂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汉高股份有限及两合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义乌市科净清洁用品厂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账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

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缴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