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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与金华市婺城区西京五金标准配件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民初3844号
案件名称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与金华市婺城区西京五金标准配件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金华市婺城区西京五金标准配件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844号 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镇东旺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孙国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超颖,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华市婺城区西京五金标准配件经营部,经营场所浙江省金华市宾虹路1433号。

经营者:夏红丽,女,197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华市婺城区西京五金标准配件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即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包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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