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803号 原告:周中楠,男,199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曲,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美奈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西城西塔1路32号第二层。
法定代表人:应晔超。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周中楠与被告永康市美奈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中楠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即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被告永康市美奈商贸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000元”。
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2020年3月17日,原告周中楠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中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中楠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周中楠负担。
原告周中楠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