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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玉滴珠宝有限公司与海丰县梅陇新盛辉首饰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民初3318号
案件名称广州玉滴珠宝有限公司与海丰县梅陇新盛辉首饰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玉滴珠宝有限公司;海丰县梅陇新盛辉首饰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318号 原告:广州玉滴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丹山村青云一街2号201。

法定代表人:赖家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玲娟,浙江乾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丰县梅陇新盛辉首饰厂,经营场所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梅陇东一村山脚王前东八栋一楼东。

经营者:施海宁,男,197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广州玉滴珠宝有限公司与被告海丰县梅陇新盛辉首饰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广州玉滴珠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即将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海丰县梅陇新盛辉首饰厂赔偿原告广州玉滴珠宝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支出人民币10000元”。

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广州玉滴珠宝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玉滴珠宝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玉滴珠宝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广州玉滴珠宝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广州玉滴珠宝有限公司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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