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民初226号 原告:温州市佳启装饰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泽雅镇古川路8号第一层至第三层。
法定代表人:谢苏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加利,温州名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武汉市洪山区松生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合富金生家居建材生态城V4-I110-113、V4-1101-102。
经营者:王松生,该经营部负责人。
被告:温州市福特五金厂,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沿江工业区4号地块(第一幢第一层)。
投资人:王镜,该厂厂长。
原告温州市佳启装饰五金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洪山区松生建材经营部、温州市福特五金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立案。
原告温州市佳启装饰五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故本案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温州市佳启装饰五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