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民初1189号 原告:台州市果尔惠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洪家双桥路。
法定代表人:胡园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军飞,浙江易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仙居县真的棒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仙居县福应街道东岸村原杨府乡良种繁育场围墙内(西侧)场地。
法定代表人:胡美华。
原告台州市果尔惠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仙居县真的棒日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立案。
原告台州市果尔惠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台州市果尔惠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台州市果尔惠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台州市果尔惠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