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民初87号 原告:杨卫星,男,196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炜炜,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功修,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326MA2BWKBT73。
经营者:周功修。
原告杨卫星诉被告周功修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受理。
原告杨卫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本案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杨卫星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