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知民初105号之一 原告:绍兴欧力-卧龙振动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西路1801号。
法定代表人:陈永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学锋,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光陵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大溪镇里宅村。
法定代表人:卓荣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夏雨,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鲍,浙江律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欧力-卧龙振动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市光陵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绍兴欧力-卧龙振动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绍兴欧力-卧龙振动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绍兴欧力-卧龙振动机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