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民终30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纽珀有限公司(NeoperlGmbH),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米尔海姆科洛斯特伦斯街9-11号。
法定代表人:约克·克里斯多夫·西奥多·威斯和斯蒂夫·马克·汉斯·瓦尔特·施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冰璇,北京市君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晶晶,北京市君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亨明,男,1973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
上诉人纽珀有限公司(NeoperlGmbh,以下简称纽珀公司)因与上诉人陈亨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2民初10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纽珀公司和上诉人陈亨明均未在指定上诉期内交纳上诉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纽珀有限公司(NeoperlGmbh)和上诉人陈亨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