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1211号 原告:黑龙江奥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兴大道160号办公单元6层605号。
法定代表人:徐飞,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海伦,福建麦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喻群芳,福建麦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蒙,男,198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本院在审理原告黑龙江奥丰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张蒙、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龙江奥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黑龙江奥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