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455号原告:漳州鹏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秦溪村李仔园。
法定代表人:陈小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松清,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彩云,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福田区赛格电子市场璇源经营部,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广场大厦10楼10A77及10A78号。
法定代表人:朱建光。
原告漳州鹏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福田区赛格电子市场璇源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63057××××.8、名称:车载手机支架)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
据此,原告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漳州鹏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漳州鹏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