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民初198号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中执NEXONE3层301-315。
法定代表人:陈锦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彩云,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黄岩大鼻子电子商务商行,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康乐路29弄23号。
经营者:王涛。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市黄岩大鼻子电子商务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