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2940号之一 原告:桐庐好文聚文化礼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分水镇儒桥村郎家园。
法定代表人:沈俊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凯宇,浙江瀛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酷贝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山口新村90栋3单元。
法定代表人:付海涛。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桐庐好文聚文化礼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酷贝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桐庐好文聚文化礼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原诉讼请求中的赔偿金额变更为人民币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随后,原告桐庐好文聚文化礼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桐庐好文聚文化礼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桐庐好文聚文化礼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020元,共计1045元,由原告桐庐好文聚文化礼品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桐庐好文聚文化礼品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