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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群之英科技有限公司、长沙超群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1知民初31号
案件名称昆明群之英科技有限公司、长沙超群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昆明群之英科技有限公司;长沙超群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知民初31号申请人:昆明群之英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昆明市官渡区官渡园内宸瑞·现代五金机电中心B6幢商铺4号。

法定代表人:林国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彪,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长沙超群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长沙市高新开发区麓枫路61号湘麓国际花园门面2107房。

法定代表人:殷兵,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昆明群之英科技有限公司与长沙超群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昆明群之英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证据,请求:对被申请人长沙超群科技有限公司制造、销售至长沙岳麓区福晟翡翠项目工程中安装使用的侵犯申请人取得的发明专利“一种建筑预埋式排水汇集器”(专利号:ZL20151012××××.4)发明专利权的排水接头进行保全,采取现场勘验、拍照、录像、录音、查封、扣押等证据保全措施,并进行现场拆卸及提取查封(扣押)被控产品实物一套,对已安装、未安装使用被控产品进行现场勘验。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申请人昆明群之英科技有限公司的证据保全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长沙超群科技有限公司制造、销售至位于长沙岳麓区福晟翡翠项目工程中使用的被控侵权的排水接头采取现场勘验、拍照、录像、录音、查封、扣押等证据保全措施。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左 武审判员 闵俊伟审判员 黄红萍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柯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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