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民终5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立志,男,196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吕军,董事长。
原审被告:天津市西青区家美易家食品店,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大卞庄村北地铁卞兴站旁A口西15米。
经营者:邱在国,男,196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立志,男,196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上诉人马立志因与被上诉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一审被告天津市西青区家美易家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津01民初5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马立志于2020年3月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马立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立志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马立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