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310民初5095号原告:广州全日泰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福龙路999号16座厂房第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3C。
法定代表人:PRETTEPHILIPPEJOSEPHPIERRE,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敏婷,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坪山区立日心首饰厂,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坪山街道深汕路宝山第三工业区130号3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T49。
经营者:林庆意,男,汉族,1993年3月1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海丰县,本院受理上列原告广州全日泰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坪山区立日心首饰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敏婷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模具;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0元(包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支出的合理费用);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案相关情况一、原告主张保护的商标:第18970038号“”、第G1280118号“”注册商标。
二、商标是否在有效期限内:是。
三、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14类,包括手镯(首饰)、小饰物(首饰)、项链(首饰)、珠宝首饰、珍珠(珠宝)、戒指(首饰)、耳环等。
四、原告与该商标的关系:注册权人均为APM(摩纳哥)有限责任公司(SAMAPM),2018年6月30日,APM(摩纳哥)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一份《授权委托书》,将其拥有的第18970038号“”、第G1280118号“”注册商标授权原告使用,授权使用的商品为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授权使用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授权期限为自授权书授权之日起至所使用商标失效为止,并授权原告有权利以自己的名义就任何侵犯上述注册商标权的侵权行为采取一切法律行动和措施,包括提起民事诉讼,此外,对于原告作出的前述行为,APM(摩纳哥)有限责任公司皆表示认可,并不再就同一侵权行为另行追究侵权方的责任。
五、被告的具体侵权行为:根据(2019)粤广南粤第12239号公证书记载:1.www.1688.com网站上名为“深圳市坪山区立日心首饰厂”的店铺认证的主体为被告,被告在该网店中宣称“加工定制、厂家直销、优质供应、大额批发”;
2.登录的账户曾于2019年4月27日在该网店中下单购买了“立日心apm高端版八茫星项链三流星项链毛衣链女时尚个性经典”、“立日心apm不对称恐龙耳环微镶晶钻绿色恐龙AB款耳环个性厂家直销”等两款产品各两件,价格分别为每件43元和45元,订单号为424211776144787170;
3.前述订单的收货地址为“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石牌街道天河路240号丰兴广场C座15”,收货人为“曾生”,该订单的物流信息显示物流公司为中通快递,运单号码为75144435018184,该中通快递已于2019年4月28日被签收。
(2019)粤广南粤第12223号公证书记载显示:2019年4月28日,快递人员派送包裹一个(快递编号为75144435018184)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240号丰兴广场C栋15楼,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APM(摩纳哥)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天驹拆开上述包裹,公证处的工作人员对上述包裹内的物品进行了拍照,然后使用本处封条对上述包裹中陈天驹选取的部分物品进行封存。
六、被控侵权标识与原告主张保护的注册商标是否构成相同或近似:根据(2019)粤广南粤第12223号公证书后所附照片及封存物显示,该包裹内是(2019)粤广南粤第12239号公证书记载的订单中购买的两款产品,上述两款产品上均有“”或“”的标识。
将(2019)粤广南粤第12239号公证书记载的订单中两款产品与原告官网上销售的产品进行比对,其中“立日心apm高端版八茫星项链三流星项链毛衣链女时尚个性经典”产品与原告官网上销售的“纯银镶晶钻流星项链”产品基本相同,“立日心apm不对称恐龙耳环微镶晶钻绿色恐龙AB款耳环个性厂家直销”与原告官网上销售的“不对称金黄色纯银镶薄荷绿晶钻恐龙耳环”产品基本相同。
七、被控侵权商品是否有合法来源:被告无证据提交。
八、原告的经济损失有无具体证据证实:无直接证据。
九、原告的合理费用有无具体证据证实:公证费发票金额共计20800元【包括本案(2019)粤广南粤第12223、12239号公证书等多份公证书】,原告本案主张公证费1600元。
十、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无。
判决结果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相关证据,APM(摩纳哥)有限责任公司系第18970038号“”、第G1280118号“”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在上述商标的注册有效期限内,其商标专用权依法受到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犯。
原告经APM(摩纳哥)有限责任公司许可和授权,系上述两注册商标的被许可使用人,同时APM(摩纳哥)有限责任公司明确授权原告有权独立以自己的名义就任何侵犯上述注册商标权的侵权行为采取一切法律行动和措施,并承诺不再就同一侵权行为另行追究侵权方的责任。
因此,在上述两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原告有权单独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原告提交的(2019)粤广南粤第12223、12239号公证书显示,被告经营的1688平台上的“深圳市坪山区立日心首饰厂”网店销售了带有“”和“apmMONACO”标识的产品,其产品售价明显低于原告官网销售的正品售价,且被告在销售的页面中有“立日心apm”的表示,因此,本院认定被控侵权商品均为侵犯第18970038号“”、第G128011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被告销售被控侵权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原告在本案中并未主张被告销售的被控侵权商品外观设计侵权,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销毁模具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鉴于原告并未举证证明其因被告的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被告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金额,故本院综合考虑涉案侵权产品性质、被告侵权行为可能导致的后果及规模、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由被告赔偿数额。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坪山区立日心首饰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第18970038号“”和第G128011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二、被告深圳市坪山区立日心首饰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州全日泰珠宝首饰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的维权费用共计30,000元;
三、驳回原告广州全日泰珠宝首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805元,被告负担3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