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92知民初137号原告: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尔热水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海尔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管江勇,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发达,福建乾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棠,福建乾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火车站地区艺隆电子商行,经营场所河南省郑州市**中州商场****。
经营者:苏胜利。
原告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尔热水器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火车站地区艺隆电子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
因原、被告达成和解,原告郑州市火车站地区艺隆电子商行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尔热水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尔热水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尔热水器有限公司负担。